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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医保管理部、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含新增)门诊特殊病种按照我市现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与其他特门和住院费用合并计算)等待遇执行。新增“精神分裂症”特殊病种参照我市“重性精神病”特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新增“学生意外伤害”、“尘肺病”、“儿童康复治疗”特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调整后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件。
二、市医保中心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及特殊病种备案审批等经办服务事项,确保政策于2023年2月1日如期落地。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经办管理与基金支付,密切关注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扩大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做好基金运行分析监测,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三、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执行各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范围的用药与诊疗项目规定,在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合理治疗需求的同时,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合理规范。
附件: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特病种种类及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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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