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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职工医保待遇调整机制,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宁医保〔2022〕8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01年我市建立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制度以来,在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减轻医疗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各统筹区待遇标准不一、政策碎片化问题,2021年以来,国家、省相继出台文件,要求统一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对医保的基本制度、待遇政策、支付标准等以清单形式予以明确,其中,按照《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文件精神,要求对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统筹区内在职90%、退休94%,统筹区外在职85%、退休90%,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与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中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应拉开报销比例差距的要求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省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医保〔2021〕109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报销比例由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4%调整为在职职工:90%(市内三级医院)、91%(市内二级医院)、92%(市内一级医院),退休职工:94%(市内三级医院)、95%(市内二级医院)、96%(市内一级医院);基本医保转统筹区外住院报销比例保持在职职工85%、退休职工90%不变。我市职工医保特殊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设定。
四、政策特点
此次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是按照医保待遇清单要求,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报销比例差距,对县域特别是基层的医疗机构实行适当倾斜,引导参保人根据疾病需要有针对性到医疗机构就诊,既有利于减轻参保人的就医负担,也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促进县域内特别是基层就诊率提升,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实施。
五、保障措施
《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调整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积极开展职工医保政策宣传、做好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后的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等,确保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如期执行,确保待遇落实到位、医保基金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