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口跨统筹地区流动需要,保障流动人员医保权益,促进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基本医保转接经办流程,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和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等,需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二)转移接续政策调整: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的基础上,增加办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实现两险种、跨制度转移接续。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一并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按本办法执行。
(三)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调整:参保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全省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以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作为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同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按即办件和无纸化办理。
(四)待遇衔接政策调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五章待遇衔接有关规定,对我省基本医保的待遇衔接相应调整如下:
1.职工医保: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申请补缴中断期间保费的,医疗保险关系生效时间可往前追溯至上一个基本医保关系生效开始时间。职工医保关系中断3个月(不含)以上,补缴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和新参保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生效当月开始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按连续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50%享受。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且不补缴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生效当月开始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按连续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50%享受。
2.居民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如当年2月份前(含)即已参加职工医保,后续因故暂停或终止且未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按以下情形确认参保关系:
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医保关系生效时间可往前追溯至最近职工医保暂停或终止月份的次月1日,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除新生儿、大中专院校新入校学生、困难人口等特定参保人群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并在6月底之前参加居民医保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在6月底之后参加居民医保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居民医保关系不追溯,各地从缴费当日开始设置60天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之前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当年10月1日及以后暂停或终止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次年居民医保费缴纳的,居民医保关系生效时间可往前追溯至当年度职工医保暂停或终止日期的次日,与职工医保参保时间无缝衔接,追溯期间按当地居民医保享受待遇。
3.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期间享受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再次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免于补缴基本医保关系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但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4. 单位职工医保参保人申请补缴当月(含当月)之前保费的,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险种或补充保险原则上不补缴。补缴基数低于参保人在用人单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自行申请差额补缴申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