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出台背景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的积极变化,我市已逐步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当前疫情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家、省、市工作部署,我市三部门出台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的惠企政策,旨在减轻全市企业负担,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
二、《意见》主要政策内容
Ⅰ、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
我市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Ⅱ、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同时,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限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Ⅲ、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切实做好待遇支付,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Ⅳ、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医保、财政部门将根据减征情况,按财务制度规定合理调整2020年医保基金预算,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做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的基金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并按时上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Ⅴ、优化减征流程,确保减征退费及时到账
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事务性负担,已征缴2020年2月企业职工医保费的,将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单位。
三、《意见》有关要求
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税务、医保部门将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