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2021〕69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2016年,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医改办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限药全额报销的通知》(宁卫综〔2016〕54号),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限药全额报销政策,对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保障药品供应及质量安全,促进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经研究,在2019年调整的基础上决定对限药全额报销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将原全额报销药品目录中的卡托普利、富马酸比索洛尔、吲达帕胺、阿卡波糖、二甲双胍、格列美脲、非洛地平进行调整(具体厂家详见附件),执行全额报销政策。以上其他七类同通用名药品不再继续执行全额报销政策,按医保规定政策报销。马来酸依那普利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继续依照宁医保〔2019〕57号文件执行。
二、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附件药品目录名称、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企业进行对照,严禁将其他药品串换成全额报销药品纳入医保报销。
三、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强化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和参保患者的宣传培训,积极回应患者关切,做好解释说明。
四、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做好信息系统调整设置,切实加强对全额报销药品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监管和稽查力度,防止滥用药物及套取基金事件发生。
五、本次调整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调整的政策继续按宁卫综〔2016〕54号文件执行。
附件:2021年全额报销药品调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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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