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2020〕151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医保管理部,各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巩固现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医保基金收支水平,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可持续前提下,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并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年限
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二、待遇政策
(一)起付线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累计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以下简称: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以下、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3486元,后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调整为市统计局截止调整日已公布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半。贫困人口(指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下同)起付线为普通参保人一半(2021年为6743元,后每年1月1日随之调整)。
(二)调分段区间及报销比例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以下、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2021年为13486元,后每年随之调整)部分(以下简称“基本段部分”),报销60%,医保政策范围内6万以上至20万元区间的,报销65%,医保政策范围内20万以上至80万元,报销70%,贫困人口各提高5个百分点。
(三)封顶线
大病保险总封顶线为医保政策范围内80万元,同时,基本段部分享受大病保险的实际报销设置年度不超过8000元封顶线。贫困人口不设封顶线。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到位。市医保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确保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内容执行到位。
(二)加强部门分工,确保待遇落实。市人寿、平安公司要按照2018-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内容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理赔工作,确保履约质量,市医保中心要组织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结算考核及审计清算工作,确保现有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大病保险工作平稳衔接过渡。
(三)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大病保险调整政策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的群众解释工作。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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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