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2020〕44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医保管理部: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医保中心要根据闽医保〔2020〕29号文件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具体经办规程,明确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办理流程,做好信息系统对接,注意与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个账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业务衔接,确保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业务实施后,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医保个账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要密切关注职工医保个账基金运行情况,做好预算管理,加强风险预警,保证基金安全。
三、建立家庭共济账户是对职工医保个账基金使用管理的探索创新与重大改革,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回应参保职工关切问题,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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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