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2019〕66 号
市医管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我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行调整,即我市城乡居民年度内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以下、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12300元部分报销60%;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元以上部分分段区间及报销比例不变。
(二)扩大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自2019年8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中贫困人口保障对象范围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扩大至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我市贫困人口(上述三类人员)年度内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以下、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6100元部分报销65%,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6万元以上部分分段区间及报销比例不变。
(三)关于出入院时间跨2019年8月1日问题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次住院出入院时间跨2019年8月1日的,属“一站式”刷卡结算的,享受调整后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属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享受调整后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以入院时间为准。
二、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确保政策落地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是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决策部署,市医管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及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针对贫困人口保障范围扩大,及时摸排数量增加情况,尽快确定保障对象人员明细,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 优化经办管理
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已出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考核办法基础上,督促承保机构提高管理效能,优化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 注重舆论引导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大病保险调整政策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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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