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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闽医保中心文【2020】50号文件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家庭共济账户创建者(即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2000元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邀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共享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成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内的,均支持加入共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使用家庭共济账户余额可直接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