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起施行,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医保经办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对于经当地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确诊、疑似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如不属于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或非符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规定的相关费用,按基本医保相关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若就诊医院未为参保患者垫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需向卫健部门反映,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财政部门补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