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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公立精神病医院:
为进一步理顺精神病类医院按床日收(付)费工作,综合考虑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医疗费用增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精神病类医院按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额标准
调整后的各类公立精神按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如下:二甲及以上的定点医院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行为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的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为160元/天,精神分裂症的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为170元/天;二甲以下定点医院的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行为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的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均为120元/天。
二、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精神病类医院按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医院应于6月30日24时前将已在本院住院并纳入按床日收(付)费管理的参保人员按照原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办理医保出院结算,如需继续住院并符合按床日病种的参保人员于7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并按调整后的限额标准收费及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继续按《关于公立精神病医院实施按床日收(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局〔2018〕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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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