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2022〕18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能力,按照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技术规范,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价格的补充通知》(闽医保〔20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市医保中心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信息更新工作。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技术规范,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做好项目价格公示工作。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收费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级医保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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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